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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专项行动

        关于印发《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等6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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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 - 11 - 12 

        阳环发〔2019〕113号

         

         

        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保护

        综合行政执法队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6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局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分局: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促进勤政绩政,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特制订《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考核奖惩暂行办法》、《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人身保障暂行办法》、《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尽职照单免责和失职照单问责暂行办法》、《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适用于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全体执法人员,请遵照执行。

         

         

                                       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2日

         

         

          

         

        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促进勤政绩政,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集体和个人的考核每年开展一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先进集体奖励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个人奖励从高到低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人数不超过在编在岗人数的15%,其余为称职或不称职。

        对受奖励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集体或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六条 给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集体或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审批。

        第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请托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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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人身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为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增强统筹规划和应变决策能力,以减少不必要的侵害行为发生。

        第三条 构建环境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体系。配备执法安全设备,如微型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望远镜、无人机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才可到危险现场执法检查(核与辐射),配备完善的防化服等健康防化设备,保障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健康。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环境执法过程中被侵害的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抚恤等,每年组织执法人员体检最少一次。

        第六条 充分利用相关联合执法机制,通过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重大案件判决结果联合执行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制度,与公安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等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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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职照单免责和失职照单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个人权益,同时,明确与监管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日常执法、专项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作出相应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履行职责,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第四条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事权划分规定、专项执法方案、双随机抽查要求,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以及环境检测、鉴定、认证等机构的原因,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六、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定性的;

        七、企事业单位和实施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或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发生环境事故或者事件的;

        八、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被追究责任的;

        九、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容错纠错要合理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核,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七、在落实国家或者省决策部署中,因尚未规定具体工作方法,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或者出于公心、担当尽职,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八、其他符合中央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的;

        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七条 对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对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偏差,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单位提出容错认定申请。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第八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相关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九条 执法队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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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队(以下称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执法科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科室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本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四、受委托机构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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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应当为相关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高清影音监控、手持PDA等设备,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七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凭证特征。

        五、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条 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告知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二条 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对所有当事人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建立影音监控资料存储专用服务器,用于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的保存。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o365邮箱_365bet亚洲真人_beat365体育官网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实施查封、扣押设施;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扣押设施;  

        二、移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市生态环境局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进行案件调查。审核意见应当经局主要领导审批。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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